曾刊於明報論壇版
梁特首的行李門事件,建制派和親政府報紙紛紛出來為梁特首辯護,不是說情有可原,就是說沒有不符指引,或者說外國政要也有獲得豁免的例子。從這些言論來看,足見香港人雖說受西方影響百多年,但還是有不少概念是非常傳統:尤其是法律方面。
首先官員說,特首的行為沒有違反指引,這似乎是在引用普通法的精神:法律不禁止的事都可以做。但是當民間有聲音討論港獨之時,這個原則似乎不再適用,上至政府、下到黨媒,都批評言論違犯法律,要求律政司研究檢控。然而,在西方國度,反而是官員和領袖受到最嚴格的限制,對他們的要求甚至高於法律;而民眾而要守法就可,不少國家如加拿大和英國,部份民眾都有言論上鼓吹獨立,但是不見當地政府要對他們要拉要鎖。
這反映了這些治港精英的法律概念和古中國一樣,法律是用來管治民眾,而不是用來監督當權者的。早在春秋戰國時,法家已指出法律是為君王服務,而民眾都是刁蠻任性,為了管治民眾,法律必須嚴厲,而且訂立得鉅細無遺,而到了貴族階層,可以迴避法律,因為民眾為甚麼景仰虛構小說中的包青天敢用法律來懲罰權貴,因為基本上絕無僅有。
西方法治首要限制政府權力
相反,現代西方的法治精神,首要任務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,政府和官員不可以因為法律沒有寫明,就藉著灰色地帶恣意妄為。相反一有灰色地帶,就得立法堵塞之。但是在香港,商討多時的《防止賄賂條例》,還未把特首納入監管範圍,相反提出要求的議員就被林鄭譏諷為選票。
而一般市民對特首用特權一事沒有太大反應,可能就是受到傳統的法律觀影響,以為法律只是用來管治人民,而忽略了法律的首要任務是監管政府和官員。
就算大學生,法治觀仍然貧乏
筆者亦想起一個小新聞,反映到市民的法治觀的貧乏。英國有一間學校改校規禁止男學生穿短褲回校,有一個男學生不滿,改為穿裙子回校抗議,校方不僅沒有懲罰他,校長還稱讚他有智慧。這就是英國人貫徹法治的精神:法律沒有禁止的,都可以做。
相反,筆者曾經在中學的早會因為太熱而撥扇解熱,而遭到訓導彭秋雁所懲罰,筆者原本以為可以用校規沒有規管來作抗辯理由,不料換來該訓導的連番辱罵,最後只能屈服。這些學校訓導口口聲聲說要訓練學生守法,但是卻不依法律行事。
連一些受過大學訓練的老師在執法時也無法無天,又如何能期待一般市民知道特首這次「特事特辦」的問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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