啟敢按:這篇文章是節錄自《法學的故事》(簡體版,但不知為何沒被禁),由網友方潤親手逐字打入電腦。為甚麼要引用這篇文章?因為是要抗擊一些奴性極深的人如著名獨立媒體五毛Albert和ginyeung之流。這些人聲稱支持民主,但是當八十後出來敢於為群眾發聲,他們就口誅筆伐,非要把八十後徹底毀滅不可。這些奴才以為民主只有投票,任何社會抗爭都是「搞搞震」、「阻塞交通」。殊不知,這些言論不過李光耀式的亞洲價值的變種,是統治者對我們的洗腦,讓我們誤以為民主不過是投票。但是很簡單地說,這種觀念只能讓政客變得無恥,因為他們以為選舉勝利,過了海就是神仙,然後肆無忌諱地以權謀私,不理人民意見。十八世紀的法學家耶林就不同意此五毛言論,他認為,為自己的權利鬥爭,就是捍衛法律的尊嚴。當人不再為自己的權利鬥爭,就是法律的死亡。
《為權利而鬥爭》一書的作者耶林(Rudolf von Jhering,1818-1892)是19世紀偉大的德國法學家,他在學術研究上碩果累累,他的《羅馬法的精神》、《法的目的》等都是享譽世界的著作。
耶林是一位喜歡喝酒、心胸開闊、豁達開朗的學者,這種性格特徵在他的《為權利而鬥爭》一書中表現得淋漓盡致。他為了提高人們的權利意識而振臂高呼。他在全書的開篇即指出:「法的目標是和平,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」,「大凡一切權利的前提就在於時刻都準備著去主張權利。法不僅僅是思想,而是活的力量。因此,正義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,另一隻手握有為主張權利而準備的寶劍。」
耶林認為,人不同於動物,人必須要珍視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利益。而從法理上說,權利就是人的自由、人格的具體化表現,對權利的侵害也就是對權利人人格和自由的侵害,是對權利人的蔑視和侮辱。當人的權利被侵害時,內心裡面會瞬間爆發痛苦,其原因並不是單純的物質利益得失,更重要的是因為人感覺到自己的尊嚴沒有得到尊重,這種痛苦遠遠超過了財物上的損失。他舉例說,有的人為什麼為了幾塊錢的不公正,而情願花上幾倍、甚至十幾倍的金錢和精力來討個說法呢﹖這絕不是為了獲得幾塊錢的賠償,而是捍衛作為人應當受到的公平對待的尊嚴。相反,懦弱妥協、完全放棄權利就等於是精神上的自殺。所以耶林說﹕「對向人格本身進行挑戰的無禮的侵權行為,以及無視權利、侮辱人格的行為進行挑戰,是公民的一種義務」,而且,「它首先是權利人對自身的義務」。
耶林進一步論證,為權利而鬥爭不僅是為了維護個人的人格和尊嚴,還是公民對法律、對社會的義務。法和權利是密不可分的,德語中的「法」與「權利」本來就是一個詞。耶林指出﹕「權利,一方面從法律內獲得自己的生命﹔另一方面,也反過來給法律以生命。」他認為,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,法定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,是建立和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所必需的。侵害權利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,也破壞了社會的正常秩序。只有權利人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,違法行為才能得到糾正,法律的尊嚴才能同時得以捍衛;而通過捍衛法律,同時也維護了對國家來說不可缺少的社會秩序。因此,「爭權」即「護法」,是公民對法律和社會的義務。如果大家在權利受侵害時都隱忍退讓,不去表達自己的不滿,那麼無形中就等於鼓勵了不正當的違法行為,其結果傷害的不僅僅是個人的利益,也損害了法律和社會的整體利益。因此,公民必須把維權當做自己對法律、對社會應盡的崇高義務來看待,自覺地做為權利而鬥爭的戰士。
基於以上兩點,耶林強調了培養和提高公民權利意識的重要性,他說﹕「每個公民健全的、有力量的權利感覺,對國家而言,是自身力量中最豐富的泉源,是對內對外生存獨立的最切實的保障。」他還認為,權利意識的培養必須依靠持續不斷的教育,尤其是社會現實中各種活生生的事例的教育。否則,「即使你把羅馬《國法大全》全部背誦下來,也不能說你就知道了權利是什麼。」
《為權利而鬥爭》一經出版即受到了廣泛的歡迎,兩年內就印到了12版,此後又被譯成20多種文字,流傳到世界各國。這是一本培養權利意識和公民精神的經典著作,對於缺乏權利感覺、維權意識淡薄的東方民族來說,此書包含的思想尤其珍貴。「為權利而鬥爭」,時時刻刻記住耶林的這句傳世名言吧,這樣我們才能真正成為高素質的現代公民,而國家法治的宏偉藍圖也才能真正得以實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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